新闻背景
有网民发现淘宝网上有售价1元的“订购火车票刷票软件”,兴奋地拍下后才发现,卖家提供的竟然只是铁道部12306的官方订票网址。一理论,卖家振振有词:“我不是卖网址,我只是提供一种服务,服务得好,收100元也可以!”还有不少买家给出了“太方便太快了,马上就拿到票了”、“超级好的卖家,车票很满意”等评价。据淘宝网站客服人员称,淘宝支持客户退款,但卖家行为并不属于禁售范围。
网上实名购票成为今年春运的一大热词,然而面对拥塞的网络、繁忙的系统,不少人希望在网上找寻到能够抢到火车票的“秘密武器”。于是“春运抢票工具”、“火车票秒杀器”等等所谓“抢票软件”应运而生,“抢票软件”真的能帮助大家抢到车票吗?如果不能是不是涉嫌欺诈?
“抢票软件”多数名不副实
最近铁路部门实行网络售票以及电话订票后,由于系统仍处于初期试运行阶段,许多网上购票者都遭遇过网络堵塞、系统繁忙的情况,在此背景下所谓“抢票软件”被越来越多人关注。
这类软件有免费的,也有收费的,收费软件价格从1元至几十元不等,主要是通过论坛或电子商务网站等网络销售平台发布。从媒体近日曝光的多个案例分析,其中一类相对“管用”的刷票软件,其工作原理无非是省去重复填写信息的时间,用简易编程实现自动循环操作,但最终仍受限于电脑运行速度以及网络速度。更多的其实名不副实,有的仅仅具有余票查询功能,有的完全是铁路售票系统官方网站的链接,还有的是其他旅游、客票代理网站的搜罗杂烩,更有一种完全是为了盗取个人信息骗取钱财的“钓鱼”软件。
一元虽少也能定欺诈
1元“刷票软件”事件虽小,但绝非“止增笑耳”,卖家的行为能否定性为欺诈呢?民法理论上的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根据我国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在该定义之后,还具体列举了13种欺诈消费者行为,其中第5种即“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淘宝网上卖家的商品都应是有“商品描述”一项的,如果卖家如实注明该商品的实际内容即为铁道部官方订票的网址或网址的链接,这类商品应该是不会有人购买的,即使要价仅有1元钱。
另外,13种欺诈消费者行为中的第7种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托儿”。那些给所谓“刷票软件”卖家“溢美之词”评价的买家们,不一定都是卖家雇佣的人,也许就是卖家本人换了一个“马甲”。
基于上述两点,网上售卖1元“刷票软件”定性为欺诈行为,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卖家“退一赔一”,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双倍赔偿”。
出售虚假“刷票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呢?依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的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本案中卖家通过网络面对不特定的网民知假售假,如果成交或获利金额达至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限额,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有可能因涉嫌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盲目“抢票”加剧网络阻塞
目前,铁路部门网络购票系统从软、硬件支持到管理维护都处于摸索完善阶段。那类“管用”的“抢票软件”多次重复提交申请,无疑会加重网络的阻塞,增加系统资源的占用,使本就不甚强大的网络购票系统在运行中雪上加霜。
此外,由于各类“抢票软件”均非正规机构发布,软件来源及软件包内容复杂,无法事先检查,有些免费软件甚至伴随着植入性的广告窗口、木马病毒等恶性程序,所以下载安装所谓“抢票软件”对用户个人及电脑存在较大的风险。同时,由于“抢票软件”的使用往往需要输入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
现实中,绝大多数收费“抢票软件”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但因为本身1元至几十元的较低价格,大多数用户发现被骗之后,出于维权成本的考虑不会选择诉讼。即使消费者被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失,打算启动诉讼维权,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易变性,在被告的确定、证据的保全等方面也都存在较大的难度。
延伸阅读
网络服务商应积极担起审查义务
有需求才有供给,“抢票软件”的流行从另一方面暴露了多年来春运票源紧张的局面并未从根本上得以改变。电话、网络实名购票是铁道部门为了规范客票买卖、打击“黄牛党”不法票贩的一记重拳。但好的制度从建立到运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遇到问题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置之不理。当正规的铁路客票销售渠道进一步畅通,电话、网络购票体系不断完善,能够基本保证“行者有其票”,民众能够平等、方便快捷地享受铁路出行的时候,自然不会有“抢票软件”的市场了。
相关部门的监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审查以及网民的自律与防范,这是抵制“抢票软件”危害的三道防火墙。“抢票软件”尤其是收费的“抢票软件”,其安全性、正当性均未得到相关管理机构批准认可,就在网络上公开出售牟利,涉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其对网络上发布的物品及信息的合法性具有积极的审查义务,不能为了些许经济利益就对虚假“抢票软件”的发布及传播持消极放任态度,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亦应承担责任。
网民作为网络用户,要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票,不要轻信而下载安装使用“抢票软件”,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打着出售“抢票软件”之名而从事诈骗之实的网络“奸商”,不能姑息迁就,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主张双倍赔偿货款,造成其他损失的亦可一并主张赔偿。为了节约诉讼维权成本,对于单笔金额不大但受骗者众多的案件,可以考虑集团诉讼或代表人诉讼的模式。如果发现有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消费者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网页公证等方法保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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